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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竞赛通用附则

发表时间:2017-03-10阅读次数:3347

附件11

通用附则

1.所有自愿报名参加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机器人竞赛项目的学生和指导教师,都应仔细阅读《竞赛规则》和本通用附则,了解其含义并严格遵守。

2.有关本竞赛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组委会,并授予本届竞赛类项目仲裁委员会行使。

3.为公正检验参赛队员的独立调试能力和水平、保障竞赛场地的安全和竞赛的公平性,除参赛选手、工作人员及相关裁判外,一律不允许其他人员进入本届机器人竞赛的检测区域和竞赛场地区域。

4.参赛选手进入检测区域和竞赛场地区域时,必须佩带(挂)表明选手身份的号码薄及证件并随时接受工作人员或裁判员的核查。

5.参赛选手在比赛中有义务看管好自己的机器设备及贵重财物,一旦发生损坏或丢失,由参赛选手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6.参加机器人竞赛的选手,对其同场竞赛对手的机器人是否符合规则要求,可以在有效时间内(比赛开始前)向现场裁判员提出异议。现场裁判检测确有不符的,要求该选手在规定时间内(10分钟)调整修改合格后方参加比赛;超时不能完成修改的,视为延误参赛时间,按弃权处理;修改后的机器人仍不符合规则要求将被取消比赛资格。现场裁判员只是告知检查确认的结果,不需要进行详尽解释。如提出该次异议的选手仍不认同现场裁判员的审核,而拒绝参加该场比赛,也将视为自动弃权。

现场裁判不接受任何非现场参赛选手的该类异议。但现场裁判由此引起注意并做检查确认和处理,也是被允许并有效的行为。

7.参赛选手对于现场裁判的任何指令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比赛成绩由现场裁判和参赛选手在该场比赛结束后签字确认。现场比赛结束后的签字是对现场裁判所宣布的结果的确认。如有异议也必须先签名确认之后再简单注明有异议,退出竞赛场地后再将该次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参赛选手无故延误2分钟内不签字确认,将视为默认该场比赛结果,并将视为无任何异议,竞赛类项目仲裁委员会也不再接受此后的异议申述。

8.对于现场比赛的异议,在该场次赛后可以书面形式向竞赛类项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在竞赛场地,现场裁判完全可以不接受任何口头上的异议争执。现场裁判现场做出的适当、简要、安抚性的口头说明,这只是该裁判良好职业素养的体现,并不能作为相关选手以及其他任何人提出异议或追加异议或不满的依据。

9.竞赛类项目仲裁委员会对于参赛选手书面提出的异议的仲裁决定是最终的。凡是正式自愿报名参加本次竞赛活动的选手及其指导教师,在报名后即表明其已经明确地知道这一规则的含义和服从这一规则的义务。

10. 特别重申,任何参赛选手或指导教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竞赛活动期间有任何干扰竞赛正常秩序的不良言行,活动组委会将直接取消相关参赛选手的参赛资格和成绩。言行严重失当并影响竞赛活动的,将取消相关人员下一年的报名参赛资格并书面告知所属省级教育部门和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