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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校(园)本培训暂行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06-04-29阅读次数:6026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为提高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小学、幼儿园在职干部、教师的校本(园)培训。
  第三条 校(园)本培训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满足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求,由教师任职学校、幼儿园组织,以学校、幼儿园为基本单位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
  第四条 我区校本培训的基本模式是, 以转变教师的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为先导,以教师综合素质培训为主线,以实施新课程培训为重点,探索并完善我区的“集中培训、专题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
  第五条 校(园)本培训是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化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要加强校本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开展校(园)本培训的小学、幼儿园要指定专人负责校(园)本培训,校长、园长是开展校(园)本培训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开展校(园)本培训的条件:
  1、有师资培训的规划和目标。
  2、有健全的教师培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能开发本校教师培训需求的师资资源和实质性的培训内容。
  4、有提供教师校本培训的场地、设施、与资料。
  5、建立健全校本培训的档案。
  第八条 校(园)本培训学时:
  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园)本培训,按照青岛市教育局规定每年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每位在职的教师,每年参加校(园)本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占10个学分。
  第九条 校(园)本培训的内容:
  1、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的培训;
  2、教师专业技能的培训;
  3、教育教学策略与研究的培训;
  4、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的培训;
  5、计算机应用的培训;
  6、适合小学、幼儿园教师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的其他培训。
  第十条 校(园)本培训实行申报制度:
  1、申报时间:凡开展校(园)本培训的学校、幼儿园每年均须提出申请报批,每年3月为本年度校(园)本培训申报时间
  2、申报程序:由学校、幼儿园写出校(园)本培训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市南区教育中心。
  3、审批:小学、幼儿园申报校(园)本培训,由教育中心师训部审查,区教体局批准。
  4、校(园)本培训申请应明确的事项:
  申报校(园)本培训需提交以下方面的材料:校(园)本培训申请书,学年度培训计划,课程表。
校(园)本培训申请书要分析本校(园)本开展校(园)本培训的条件,表明开展校(园)本培训的意愿和组织管理措施等。
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培训对象、培训目的要求、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形式、培训时间进度、考核要求、培训条件、拟聘授课教师介绍。
  第十一条 校(园)本培训管理与考核:
  1、培训过程中要做好培训记录,包括参培教师、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时间、授课教师等。
  2、填写考勤考核表。
  3、对每位授课教师教学情况,按参培教师3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并统计汇总。
  4、培训结束,对本单位开展校(园)本培训情况按参培教师3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并统计汇总。
  5、每年培训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
  6、学校、幼儿园校(园)本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将以上五方面资料交教育中心,由教育中心认定校(园)本培训规范性学时,并发给学时证明。
  7、教育中心将于每年3月底前,结合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对上一年度校本培训情况进行审核。
  8、教育中心将对开展校(园)本培训的学校、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不落实,培训效果差,管理不严的学校、幼儿园,将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十二条 校(园)培训的经费保障:
  1、各小学、幼儿园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校(园)本培训。
  2、区教体局每年将给予一定的校(园)本培训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市南区教育中心为校(园)本培训的指导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全区的校(园)本培训。


                                            市南区教育体育局
                                             20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