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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6-04-23阅读次数:4263

各市教育局:

根据《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3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含2001年已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二)各级各类学校2003年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六条中(一)、(二)、(三)款规定,并且取得国家认可的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三、时间安排

9月底前,各地进行宣传发动,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报名。

11月15日前,各认定机构组织拟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体检,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拟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拟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请有关单位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11月16日,各认定机构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

12月20日前,各认定机构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12月20日至31日,各认定机构正式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004年1月底前,各认定机构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情况逐级上报备案。

2004年2月底前,各认定机构发放教师资格证书,报送认定信息数据库,进行认定工作总结。

四、其他事项

(一)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驻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二)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不再区分在职教师和其他申请人员,在职教师与其他申请人员标准条件一致,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均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按规定收取认定费用。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体检、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按照《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指定教材改用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用书《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为配合考试,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大纲解读》。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考试指导和辅导用书订购数量统一汇总,与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征订。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按《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鲁教人字〔2002〕18号)执行。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各教师认定机构和有关语言文字部门共同组织。体检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集中体检。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与各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培训每门课不少于32学时。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由全省统一组织,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考场设在省辖市驻地。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测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再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5年有效。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结果当次有效。

(五)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03〕2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未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人员,只收取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用。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人员收费,按在职教师进修培训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