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师伦理学与师德范畴论
[题记] 受制于盲目的利己主义的世界,就像一条漆黑的峡谷,光明仅仅停留在山峰之上。所有的生命都必然生存于黑暗之中,只有一种生命能够摆脱黑暗,看到光明。这种生命是最高的生命,人。”
————阿尔贝特·史怀泽,《敬畏生命》,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正如阿尔贝特·史怀泽所说的那样,“受制于盲目的利己主义的世界,就像一条漆黑的峡谷,光明仅仅停留在山峰之上。所有的生命都必然生存于黑暗之中,只有一种生命能够摆脱黑暗,看到光明。这种生命是最高的生命,人。”毫无疑问,人类赖以摆脱黑暗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伦理智慧。教师伦理学(或教育伦理学)是关于教育伦理智慧或教师道德及其规范的学问。就学科的性质来说,它主要是一门规范和应用的伦理学。在进行具体探讨之前,我们先来描述伦理学的一般课题和形态,作为理解教师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的一个知识背景。
第一节 伦理与伦理学
一、伦理与道
伦理学以伦理和道德为研究的对象。那么,什么是“伦理”,什么是“道德”?它们是一个概念,还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
伦、理二字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已出现。《礼记·乐记》中说:“八音克谐,无相夺伦”。“伦”指音乐的节奏或旋律的适当安排。《孟子》有言:“察于人伦”,“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伦”字开始具有人际关系的意味。东汉的郑玄在注《小戴礼记》时解释说:“伦,亲疏之比也”。赵歧在解释孟子所谓的伦的含义时则说:“伦,序……识人事之序”。还有一种解释说“伦者,轮也”。一辆车要由两个轮子协调才能运转,轮喻人群的协调、交往关系。另一种解说为 “伦者,纶也”。纶线联贯方为布帛,引申为人际交往或关系。但无论何种解释,古人之伦主要是指人际关系的。由于中国文化特别强调血缘伦理关系,人伦所表达的人际关系在许多时候讲的又是人的名分和辈分等等。“理”,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庄子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理”乃万物运行的成法。不过中国文化是伦理性文化,理的内涵也就会自然延伸到人文领域。所以孟子以“心之所同然者”为理,朱熹以“主宰心者”为理。《吕氏春秋》则说:“理也者,是非之宗也”。理在这个意义上说当然是伦理,是道德的当然之则。将伦、理二字合用,最早也可追溯到《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伦理在这当然是人伦之理了。所以,如从中国文化言,伦理是人际关系及其调整的客观规则。
伦理的英文是ethic。其基本含义是:1.system of moral principles ,rules of conduct; 2.moral soundness。前者的意思是道德规则系统,德行的规则;后者是指行为的准绳以及道德原则的可靠性、合理性。综而言之,中、英文在伦理概念的理解上的共性是,“伦理”指道德的客观法则,具有某种可以做客观讨论的规律性。伦理学之所以不叫道德学原因即在于此。
道德一词的英文是morality ,指(standards, principles, of)good behavior,即有关美德和美德行为的标准、原则义。其形容词是moral, 1.concerning principles of right and wrong; 2. good and virtuous。也是关于对错的标准和品行端正的意思。Morality和 moral的起源都是拉丁文的mores—— “mos”的复数形式,指习俗、个性的意思。与ethic的含义对比不难看出,道德更强调主体的德行。中文的道德二字在古代也是分开使用为主的。“道”首先指宇宙的大法。《老子》第25章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为>道”。《韩非子》中也说“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万物之所以成也”。但孟子却说“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道在这里就成为了人之为人的根本。关于“德”字的含义,古人有德、得相通之说。庄子说:“通于天地者,德也”。朱熹则说:“德者,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故在中国文化中道德即“得道”,得宇宙之道、得人伦之道。所以,中国文化中的道德也主要指个体在心性上对宇宙人生奥秘的领悟和把握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德行、德性等等。
综上所述,伦理和道德的含义基本相同,都与行为准则有关,但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伦理主要指客观的道德法则,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而道德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法,主要指称个人的道德修养及其结果。以伦理和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既要研究客观的道德法则,又要关注个体的道德修养,但后者当是以前者为基础的。所以,伦理学的英文是伦理之后加个表示复数的“S”, 即“ethics”也。教育伦理学或教师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分支,也应当注意研究教育道德的客观法则,并在研究这一客观法则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使客观道德法则主观化、提升师德修养水平等课题。
二、伦理学的三种历史形态
从不同的角度看伦理学,可以做不同的形态上的划分。比如可以从理论层次上将伦理学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前者研究的是伦理学的最基本的一些范畴和命题,后者则以此为基础,着力于研究如何实现理论伦理学的成果在实际生活应用。教师伦理学也有一些最基本的伦理问题需要研究,也要以理论伦理学的成果为基本依据。但教师伦理学主要是一门应用性的伦理学。
这里要探讨的伦理学形态主要是历史的形态。从历史的维度看,伦理学基本形态有三,即:规范伦理学、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是传统和主流的伦理学。其特点是:1.主要用哲学思辩的方法研究伦理问题。这一特点既与学科发展的历史有关(自然科学不发达,还没有达到凌驾一切的近代水平),也与伦理问题、伦理学的领域特点(这是一个精神性、和哲学性的问题领域)有关。2.以伦理的价值或应然为研究的重点领域。虽然规范伦理学也是以事实为基础研究问题的,但是事实只是研究的出发点。规范伦理学要做的是用应然去统摄实然,得出应然的结论,供人们选择,给实际生活以伦理上的指导。3.在理论和实际的关系上,由于规范伦理学一开始就是以给实际生活以伦理上的指导为当然使命的,所以规范伦理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规范伦理学的肇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中国的先秦。许多人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科伦理学》是第一部规范伦理学的著作,亚里士多德亦被尊为“伦理学之父”。从那时起,经过中世纪直到近代,规范伦理学一直是伦理学的全部。许许多多的伦理思想家都在这个领域有所成就。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中,规范伦理学就不断受到了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挑战而一度式微。不过,由于社会生活要求于伦理学的主要是要为生活提供价值指导和行为准则,能够给予实际生活以价值指导的也只能是规范伦理学。而且如果离开规范及其研究,其他的伦理学形态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二十世纪中期以后规范伦理学又重新成为伦理学的主流。
描述伦理学(descriptive ethics)是科学发展与分化、重组的产物。描述伦理学肇始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60、70年代,许多人呼吁将它纳入伦理学的体系范围。实际上描述伦理学就是一些标榜要对伦理现象和道德问题做纯粹客观研究的伦理学的交叉学科,如道德心理学、道德社会学、道德人类学和道德民俗学等等。皮亚杰、涂尔干等人是这一领域的代表人物。上述描述伦理学这些学科的共性是:1.强调客观、实证或者描述的方法,以揭示伦理的客观事实,反对坐而论道的思辩方法传统。2.其研究的重心是道德事实而非道德的应然之则。3.由于描述伦理学期望建立真正“科学”的伦理学,重在描述事实,所以描述伦理学得出的结论是理论和实际合一的。描述伦理学的贡献在于它为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经验事实,可以为规范伦理学的一些命题提供佐证或纠正的依据,也可以在事实的基础上为伦理学的研究提供新的课题,从而提高伦理学的科学性,改善其干预生活的效能。但是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性质不同,事实本身并不能告诉人们应当如何生活。所以描述伦理学只能与规范伦理学并存,而不能取代规范伦理学。而描述伦理学在其产生时曾经有过取代规范伦理学的动机。
元伦理学(meta-ethics)又叫分析伦理学(analytic ethics),是科学实证主义在伦理学中的另一表现。元伦理学的创始人是英国哲学家摩尔(George Edward Moor,1873-1958),其于1903年发表的《伦理学原理》被视为元伦理学兴起的标志。二十世纪上半叶,尤其是二十年代曾经主导过西方伦理学很长时间,至今也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元伦理学的代表人物除摩尔之外,还有德国人石里克(Friederich Albert Moritz Schlick,1882-1936)、英国伦理学家罗斯(Sir William David Ross,1877-?)、黑尔(Richard Mervyn Hare,1919-?)等人。元伦理学的主要特征是要对伦理范畴和命题本身进行逻辑分析。元伦理学既不关心制定伦理规范,也不关心社会道德状况的客观描述,而仅仅关注从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角度对道德术语和判断做分析、解释,寻找道德判断的理由和合适的根据。亦即:“元伦理学不在于表述道德判断,而在于判断关于道德的判断,不在于理解道德,而在于理解对道德的理解”。伦理学如要去制定正当或善的行为的规范是“多管闲事”。元伦理学有直觉主义、情感主义和语言分析学派等分支。前两者分别认为伦理概念或命题只是一种直觉或情感的表达,也只有通过直觉或情感的方式才能把握,从而否认道德判断的客观性和伦理学的科学性。后者则希望通过分析找到某种道德判断的充足理由或“普遍规定性原则”。元伦理学丰富了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开阔了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视野,有助于道德理解的深化和伦理学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但是元伦理学是一种无涉伦理内容的“论理学”,具有明显的与道德生活实际脱节的特征。有趣的是,希望使伦理学成为科学的元伦理学通过分析发现,伦理学不能成为科学,应当逐出科学的大门;而他们所极力寻找的“普遍规定性原则”实际上也是因文化的不同而不同的,元伦理学最终被迫走向了伦理的相对主义。所以,同描述伦理学一样,元伦理学不能取代而只能补充传统的伦理学研究。
教师伦理或教育伦理思想是与古代伦理、教育思想同源的。不过,很早就有教育伦理思想不等于很早就有教师(教育)伦理学。作为学科的教师伦理学是伦理学的近现代学科分化的产物。从以上三个伦理学的形态看,教师伦理学基本上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但它需要借鉴元伦理学的研究使有关教师伦理的研究更为准确、也需要以描述伦理学的方式研究教育伦理的事实,并以此为基础使师德规范的制定摆脱纯粹思辩的片面性。教师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但是也必须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因为教师伦理学如果仅仅是教师道德规范的汇集或现成师德规范的解释大全,就无法将教师伦理讲通、讲透,也就失去了作为学科存在的资格。所以教师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可以这样界定:它主要是一门关于教师道德的学问,是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一部分。但是这一界定的前提之一是要将规范和应用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形态的联系同时加以确认。伦理学诸种形态的结合是我们以“教师伦理范畴”作为课题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