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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地方与学校课程学科骨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发表时间:2009-03-05阅读次数:5100
青岛市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地方与学校课程学科
骨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小学科学、综合实践活动、品德与生活(社会)学科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我市小学学科骨干教师的示范与辐射作用,结合我市学科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骨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1.骨干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严于律已,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2.积极参与各级教研活动,并能主动承担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在各级教学研究工作中能发挥明显的带头与促进作用。
    3.骨干教师在所在区域应积极承担教师培训、教学评价和课题研究工作,研究与思考具有普遍意义的教育问题,具有较为广阔的研究视野,研究的成果和发表的观点能较好地促进所在区域的课程改革与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4.骨干教师应积极参与各级教学研究集备、教学展示、教学开放日等活动,在教学研讨活动中能发表独到的见解,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5.骨干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善于广泛采集、筛选和运用多种教育信息,具有较强的教育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带头参与课程改革、课题研究等工作,大胆创新,努力实践,并及时反思和总结,为市、区的课题研究与实施提供素材及成果。
6.骨干教师应注重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加强理论学习,拓宽教育视野,夯实教学基本功,同时加强研究,对本学科专业知识有较深造诣,并有比较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有较突出的研究成果。
二、骨干教师的权利: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骨干教师参与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教学研究、外出考察等活动。
2.在向上级推荐教科研、教学改革论文、先进个人中,优先推荐骨干教师。
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