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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学科带头人培训班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06-29阅读次数:2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南区品格教师培养的整体规划,为培养适应未来教育发展的学科带头人团队带动全区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据《市南区学科带头人培训班培训方案》(以下简称《培训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南区学科带头人培训班学员是指符合本培训班人选条件,经过教师自荐、学校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公布的局属中小学业务干部、教师。

第三条  市南区学科带头人培训班学员应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培养,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教育理念和专业水平,在教育实践能力、教育问题研究能力、课程研究与创建能力方面得到进一步提高;具有较强的课程研究力和执行力,具有影响和引领团队专业发展的实践作为或成果,逐步形成个人教学风格。成为学校课程建设与实施的引领者,进而成为在省市区学科教学、课程建设方面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未来教育家。

第四条  市南区学科带头人培训班学员培训3年为一个周期。培训周期内实行主管部门与学校分级管理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培训与管理

第五条   市南区学科带头人培训班由市南区教育体育局统一规划,由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组织实施。各校要根据《培训方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学员给予支持与监督。市南区教体局、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学校共同承担对本培训班学员的管理和培养任务。

第六条  培训将采用“培研一体”、“项目组推进”的方式进行,围绕课程建设与实施的实际问题、教育发展前沿问题和学员专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组织系统培训与实践研究。培训将采用集中学习与二次研修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岗位自修与研讨交流相结合、导师跟进指导与区域培养相结合等方式。

第七条  为保证培训班的顺利实施,市南区教体局将提供专项培训经费,由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参训学员所在学校也要从教学、教育科研研究条件和培训时间上给予支持。

  第八条 根据《培训方案》,培训期内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将负责定期组织学员进行集中学习、外出封闭研修、岗位实践研究。将聘请高校导师、一线导师进行指导。

第九条 学员任职学校负责学员岗位实践的日常管理。结合《培训方案》和个人发展规划,给学员确定1-2名青年教师作为帮带对象,为学员提供相应的学术假期,并为其外出参加学习研修等活动提供时间保障。

第十条  学员要根据培训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参与每一次培训,认真完成每一项培训、研究任务。学员有义务承担引领学科研究团队、帮带青年教师等任务,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学校及本学科教师团队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一条 学员在培训周期内,要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比赛及各类评选,要形成在课程建设与实施研究、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教学法研究等方面有特色的研究成果。教育中心将为其研究成果推广搭建平台。

第十二条 培训周期内,学员如有工作变动,其所在学校要及时上报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备案。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要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培训班学员在培训周期内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将定期对学员进行个人专业发展阶段评估。

第十四条   学员在培训周期内每年听、评课不少于60节(其中新教师的课不少于15节),在本学科范围内出示范课不少于2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学员要协助本学科教研员指导、培养本区及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参与新教师带教工作,每年带教1-2名新教师(或青年教师)。

第十六条 学员在培养期内应参与完成1项课题研究,或是主持完成一个教学法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至少独立发表1篇与个人研究方向或任教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培训周期结束前,学员要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一篇与任教学科相关,能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教学主张和教学风格的学术性达标论文。

第十七条 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将制定和完善本培训班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并严格落实,加强对学员培养过程和发展状况的动态管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评估,综合形成终结性评价结果。

平时考核(50%)主要对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学习表现与作业完成情况三项内容进行考核,由班主任组织进行。每年将统计学员参训的实际学时与学分,登记在山东省教师教育学分管理系统中。

阶段评估(50%)以学员岗位实践研究情况为考核内容,每年对学员的学习自修、教育教学实践、项目或课题研究、帮带青年教师等内容进行考核。采用“自评+他评”的方式,学员要撰写个人专业发展报告进行自我评价,班主任和学员所在单位领导共同进行阶段评估。

第十八条   学员培训周期届满,由本人写出总结性个人专业发展报告,完整填写《学员管理手册》,所在学校对学员的专业发展情况给出测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培训情况将汇总报送市南区教育体育局留档。

培训结束后将为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在培训中表现突出的学员将被评为“优秀学员”。本培训班学员将优先参评“市南区学科带头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审批,可直接取消本培训班学员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者;

2.调出本区市或调离教育系统者;

3.阶段评估不合格者;

4.不能完成本培训班任务、履行其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南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