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合
同
(综合:常年顾问类)
甲方 (聘请方): 青岛市市南区教育研究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卫
住所地: 市南区洪泽湖路2号甲 邮编: 266071
经办人: 李岗
电话:66885005 传真: 66885000 电子邮箱:
乙方(受聘方):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张庆华
住所地: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六层 邮编: 266071
电话: 85874422 传真: /
电子邮箱: bjzx_1995@163.com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乙方委派 苏姗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法律事务工作,如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事先取得甲方认可。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乙方顾问律师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为日常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2)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
(3)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查和风险评估;
(4)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等;
(5)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其他服务内容: 无 。
2、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及甲方涉及非诉讼业务的谈判、协调、调解,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予以办理。
第三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壹 年,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起至2021 年 4 月 19日止(首尾日均包括在内)。
2、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自然终止,如甲方需继续委托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1、甲方支付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15000元人民币,按年支付,支付时间为: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
2、本合同提前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后,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1、乙方顾问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因甲方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2、上款第(2)项费用的预期数额较大时,在征得得甲方事先同意的情形下,乙方可向甲方预先收取全部或部分费用。
3、乙方顾问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4、甲方在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联系乙方顾问律师,获得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法律服务;
2、甲方有权随时了解、知悉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权对乙方顾问律师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根据考核结果,要求乙方调换顾问律师;
4、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5、甲方对乙方顾问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6、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7、甲方指定 为乙方顾问律师的联系人,负责协助乙方开展工作,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和相关资料;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约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乙方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第1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并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顾问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认真、细致、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按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顾问律师对因办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有关文件及证据资料等的原件,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移交;
6、乙方顾问律师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7、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在法律上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8、乙方对因工作之便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法律服务;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3)因乙方顾问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遭受较大损失;
(4)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5、6、7、8款规定的义务之一;
(5)乙方顾问律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顾问律师不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3)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 15 日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解除合同的,已经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政指令以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或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者增加条款,须另行订立补充合同。除了本合同需要在带下划线的空格处填充的内容以外,未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上直接删改、增加的条款,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直接送达,也可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箱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通讯方式,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未经双方盖章,仅有个人签字,则本合同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报区司法局备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