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青岛市教育科研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依据《青岛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青岛市各类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条 青岛市各类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青岛市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科研办”)归口管理,市教育科研办设在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及时将相关课题成果验收材料报送区(市)教科所(室)。局属学校的课题结题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教育科研办。
第五条 课题成果验收材料包括:
(一)课题研究工作报告;
(二)课题研究主体报告;
(三)全部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获奖证书或其他有证明价值的研究成果);
(四)课题研究结题(鉴定)验收申报表;
(五)其他有助于结题鉴定的材料。
第六条 课题验收分结题和鉴定两种形式。
第七条 课题的结题采取分类管理、统一结题的方式。
区(市)所属学校所承担课题的成果验收材料报送区(市)教科所(室),青岛市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的成果验收材料由区(市)教科所(室)审核合格后,报送市教育科研办;青岛市规划课题由区(市)教科所(室)直接结题验收,市教育科研办审核,颁发结题证书。
局属学校承担的各类课题由市教育科研办组织结题。
第八条 课题的鉴定采取现场鉴定的方式。课题鉴定程序为:课题负责人向市教育科研办提出申请,由市教育科研办审核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青岛市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应由专家鉴定(市课题群的重点课题例外);规划课题自愿申请鉴定。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组研究经费列支。
未经市教育科研办组织、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的鉴定,视为无效鉴定。
参加鉴定的课题在下一轮课题申报时享有被优先推荐为省级课题的权利。
第九条 课题鉴定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鉴定专家组(委员会)一般为5—7人。
第十条 课题组应向鉴定专家提供鉴定材料,包括课题申请书、成果主件、附件以及课题研究的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课题负责人应将上述材料在鉴定前一个月提交市教育科研办,由市教育科研办送专家审阅。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应本着求真、求实的精神,对课题成果提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价,并由鉴定组长形成集体鉴定意见,填写《课题研究结题(鉴定)验收申报表》。
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成果、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和填写完毕的《课题研究(结题)鉴定验收申请表》原件各一份送市教育科研办存档。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课题研究并验收合格的课题,均可依据《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参加青岛市教育科学课题研究成果评奖活动。
凡参加鉴定并鉴定合格的课题在评奖时享有被优先推荐的权利。
第十三条 市规划课题研究不能如期完成的,由课题主持人向市教育科研办书面报告,申请延期。
无正当理由提出延期的课题,市科研办将不予批准。
未经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而自行延期的课题视为未完成课题,市教育科研办将取消其参加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评奖的资格。
课题研究不能如期完成的,不得申报下一轮新课题。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