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过程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确保课题研究质量,依据《青岛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过程管理工作由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科研办”)归口管理,市教育科研办设在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三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遵循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青岛市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以及局属单位的各类规划课题由市教育科研办直接管理,其它规划课题由所在区(市)教科所(室)代管。
第四条 过程管理主要通过检查实施。检查包括开题检查和中期检查,由市教育科研办负责组织和安排。检查对象包括规划期内由市教育科研办归口管理的所有课题。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在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将开题报告报送市教育科研办。
第六条 开题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课题是否按时开题;
(二)课题组成员是否对课题研究进行了论证;
(三)课题组成员是否有合理的分工;
(四)课题研究的各种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经检查如发现上述方面不符合要求,须在二周内完成整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将视为不良记录,影响其参加中期检查的资格。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的各类规划课题(包括单位申报的课题和单位内个人申报的规划课题)的直接管理和协调,应在人员安排、政策保障和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课题研究顺利完成。
第八条 中期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定期检查以课题研究的年度报告为主要形式。课题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课题研究年度工作报告。
区(市)所属学校的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由区(市)教科所(室)审核后,报送市教育科研办。局属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教育科研办。
第十条 青岛市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的年度工作报告由区(市)教科所(室)于次年1月底前直接报送市教育科研办。
青岛市规划课题的年度工作报告由所在区(市)教科所(室)直接检查和验收,形成总的研究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该报告提交到市教育科研办。
第十一条 不定期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团体访谈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一)课题研究进程中各种原始记录;
(二)课题研究的工作档案建设情况;
(三)年度工作报告是否属实。
研究已经结束并通过验收的课题不列入检查的范围。
第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市教育科研办提请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撤消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的;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四)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五)获准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的;
(六)其他应当撤消的情况。
第十三条 被撤消课题属单位承担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课题。
被撤消课题属个人承担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立项新课题。
第十四条 不接受中期检查的课题或被取消中期检查资格的课题,将取消其参加课题验收的资格。
第十五条 在规划期内,所承担的课题已经通过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再次申报课题。课题申请时应预留足够的研究时间。因预留时间不足造成的课题延期,将视为不良记录,并作为下一轮课题申报的参考。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