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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规程

发表时间:2006-09-04阅读次数:4095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青岛市教育科研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依据《青岛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由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科研办”)归口管理,市教育科研办设在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三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每5年发布一次,在每个5年计划实施第一年的第一季度向全市公布。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三个类别。

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报书一份,于规定截止日期前报市教育科研办。以邮寄方式提交的课题立项申报以邮戳为准。迟于规定截止日期提交的申请书,不予受理。

申请人在申请课题时须按市物价局核准的项目和标准交纳课题评审费。

市教育科研办不受理任何非书面申请。

第五条  区(市)所属学校申报的课题应先报送区(市)教科所(室),由区(市)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市教育科研办。审核标准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市教育科研办不接受区(市)所属学校直接报送的课题。

局属学校、在青高校及非区(市)所属学校及单位申报的课题直接报送市教育科研办。

第六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可由学校承担,也可由个人承担。

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中的课题类别,凡未填写课题类别的,一律视为学校承担的课题。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一般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报。

第七条  学校承担课题由学校直接承担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各种责任、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个人承担的课题由个人直接承担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各种责任、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一人不得同时申报或主持两项以上(不含两项)课题。

第八条  前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承担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能按计划结题的(包括课题流失、撤消或课题延期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继续申报课题。

第九条  各类课题的研究一般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应具有合理的分工和知识结构。课题主持人必须实际参与到课题研究中,切实承担从课题设计、实施,到成果形成过程中的具体研究工作。

在青高校教师以个人专著作为成果形式申报的课题,经专家论证后可不组成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全面审核,明确签署有关申请人的科研能力、科研条件和政治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条  市教育科研办统一受理课题的申报,并对申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者是否具有开展所申请课题研究的资质和条件;

(二)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合乎要求;

(三)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采取专家票决制。由专家分别审阅课题申请书,提出评审意见,进行集体评议。通过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经表决,赞成票超过在场评审专家人数2/3以上(含2/3)的课题方可提名立项。

经专家票决提名立项的课题应提交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坚持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以应用研究为主,注意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及教育实践中难点问题相关的研究课题。应用性研究课题应不少于课题总数的90%。

第十三条  申报相同内容的课题,如所申请课题均为各自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分别予以立项。否则,择优立项。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成果的,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时不予立项:

(一)一般性工作经验总结;

(二)以往规划中已立项研究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者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突破的;

(三)研究内容明显超出研究者能力范围的。

第十五条  市教育科研办负责聘请评审专家,专家名单交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遵循回避制。凡评审专家是课题申请者、课题参与者的,或者评审专家与课题申请者同属一个单位的,该专家应回避,但保留对课题的表决权。

评审工作采取保密措施,实行集中评审。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课题申请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区(市)教科所(室)审核后,报市教育科研办。局属单位、在青高校及非区(市)所属学校的申请,直接报市教育科研办。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二)变更课题所在单位的;

(三)变更课题名称的;

(四)变更课题成果的形式的;

(五)修改课题研究内容的;

(六)课题完成时间延期的;

(七)因故中止或撤消课题的。

第十八条  课题变更时,应在课题变更申请表中阐明原因。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应经原主持人签字同意,并加盖课题所在单位的公章。课题所在单位对课题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不变。

课题所在单位的变更应由课题原来所在单位和课题接收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课题一旦变更,该课题原来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切责任、义务和享有的一切权利自动转移到课题接收单位。

其他课题变更形式不改变课题所在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原有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课题,不予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