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科研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教育学会章程》,并参照《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改实验基地管理细则》制定。
第二条 建立山东省中小学校本研究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实验学校),是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山东省教育学会为进一步贯彻教育科研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的宗旨采取的重大措施,是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对于山东省教育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第三条 实验学校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山东省教育学会在教育科研方面的人才和智力优势,坚持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教育科研工作者与基层教育工作者相结合,共同培育一批校本研究示范学校,培养一批学者型、科研型的校长和教师队伍,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教育科学与教育实践的结合,促进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逐步形成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实践相结合,以实验学校为支撑的可
持续发展的教育科学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实验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思想端正;
(二)学校领导和教师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三)有一定的科研、教改基础,能为校本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
(四)接受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山东省教育学会管理并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实验学校是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山东省教育学会课题研究合作单位,合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聘请符合条件的有关领导、学者和专家担任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并承担相关课题的研究;
(二)对实验教师进行科研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科研素质和能力;
(三)开展教育科研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成果评选,为实验学校提供教育科研信息咨询服务;
(四)帮助实验学校开展课题论证与研究,总结、提升、鉴定、宣传、推广实验学校科研成果;
(五)优先参加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山东省教育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实验学校的申报与审批。实验学校包括:幼儿园、
小学、初中、高中,每县(市、区)限报4所。申报程序为:单位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校本研究实验学校申报审批书》,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审核,各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中心、教研室)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由省教科所和省教育学会批准。
第七条 实验学校的管理:
(一)实验学校一经批准,由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山东省教育学会正式行文公布并通知申报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
(二)经批准的实验学校由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山东省教育学会颁发批准证书和统一规格的匾牌。
(三)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山东省教育学会将按实验学校要求委派专家,提供咨询服务,引领实验学校课题研究。
(四)实验学校要定期向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和省教育科学研究所汇报课题研究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山东省教育学会将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组织集体攻关项目,开展课题研讨、培训等活动。
(五)定期对实验学校工作进行考核,并组织优秀实验学校和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评比工作,发布实验学校研究工作报告。
第八条 每个实验学校将收取一定的实验指导费,主要用于派往实验学校专家、工作人员差旅、食宿和为实验学校进行的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等开支。
第九条 合作期限暂定两年并签定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间合作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有关规定,另一方可以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作关系。
第十条 为加强实验学校的业务指导,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山东省教育学会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实验学校专家指导团,下设若干专家指导组,具体承担实验学校的科研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