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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4—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06-05-04阅读次数:4722
鲁教师字〔2004〕4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4—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发布)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鲁教师字〔1997〕8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2004-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师范教育处联系。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2004-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2004—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为保证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意见》的要求,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方针,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中小学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划、组织的继续教育,并按照规定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学分。2004—2008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修满120学分。

二、课程设置与管理

2004—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为师德教育、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4个模块。按照课程开发和管理层次分为A、B、C三类课程,每类课程记40学分,共计120学分。具体学分分配如表:

2004—2008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各模块分类课程学分分配表

 
 
课程模块                               分 类 课 程 及 学 分
 
课 程 名 称                           A类    B类      C类        总学分
 
师德教育   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7      7        6         20
 
新理念     当代教育新理念               5
                                               10      10         30
           教师校本研究与专业成长       5
 
新课程     新课程与教学改革             7
                                               13      14         40
           新课程与教师素质发展         6
 
新技术     现代教育技术应用            10      10      10         30
 
合计                                   40      40      40        120
 


(一)课程设置要求

师德教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主动适应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主动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结合中小学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组织和开发课程资源。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新理念培训:以实施素质教育理念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和内容,加强对广大教师进行实施素质教育思想观念的教育,促进广大中小学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开拓知识视野,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新课程培训: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推广工作计划,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新课程培训。帮助广大教师在教学改革实践过程中,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成教育教学行为,保证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健康发展。

新技术培训:组织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使全省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开发整合课程教学资源的能力,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课程开发管理

A类课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和开发,是全省中小学教师统一学习的课程。新理念、新课程和新技术3个模块使用全省统一教材,师德教育教材不作统一规定。

B类课程按学段分为中学教师课程和小学教师课程2部分,分别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发管理。中学教师B类课程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开发。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B类课程年度实施规划和学分登记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小学教师B类课程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开发。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地B类课程年度实施规划和学分登记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C类课程由教师任职学校根据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实际开发开设,学校制定本校教师C类课程学分登记办法和培训计划,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类课程要注重彼此的衔接和融合,尽量减少统一教材,以免增加学校和教师的经济负担。B、C类课程应在组织教师学习A类课程、接受相关模块通识培训的基础上,着重解决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实践性问题,提高教师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学实践,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各类课程的培训都要以校本培训的形式为主,每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凡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或审定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凡未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的培训,不得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学分计算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考试、考核工作。A类课程的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B类课程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C类课程由教师所在学校组织。经考核合格,原则上每2学时记1个学分。特殊情况可视具体培训内容、性质,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二)中小学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应在相应教师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集中培训。试用期培训结束后,须完成培训周期内相应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或其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按实际课时数折算学分。多次参训者,可累计记分,但不得超过40学分,并可免修相应的A类课程。

(四)中小学教师参加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或其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按实际课时数折算学分。多次参训者,可累计记分,但不得超过40学分,可免修相应的B类课程。

(五)中小学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学历(学位)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记80学分,可免修A类、B类课程。

(六)中小学教师参加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及教研机构按规定举办的教科研活动,每小时折合B类课程0.2学分,最高累计5学分。

四、学分登记与认定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是教师完成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任务的唯一有效凭证,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保管。

(二)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且考核合格,由任职学校负责学分登记,建立本校教师继续教育档案,保存考核合格证明等原始材料。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工作,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下,由中小学校的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审核,审核合格者,在《证书》上加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专用章,视为有效登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抽查《证书》登记情况,发现学分登记不符合规定者,对持证者本人及所在学校进行通报,所记学分视为无效。